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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中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甬中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章国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徐鸣,该××总经理。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甬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信用证垫付款15781267.85元,利息25万元,合计16031267.85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8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4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8年5月9日本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12720吨木薯干,并向连云港海关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木薯干也进行了查封,本院多次派员赴连云港或发函协调木薯干处置事项,均未果。因木薯干属易腐烂、易自燃货物,为避免货物受到损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要求处置,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2009年6月30日本院同意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置上述木薯干,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先行受偿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木薯干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所有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后,按比例分配(即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00万元,江苏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万元,16:10比例分配)。被执行人宁波齐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除上述木薯干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甬中执字第3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海炜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严建雄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