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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晓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工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友根。上诉人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精工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外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5元,依法减半收取5912.50元,由上诉人来实建筑系统(廊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