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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建海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海,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焕章,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海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黄建海及其辩护人陈焕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9日至2006年12月21日间,被告人黄建海以合伙做定时器生意,需由周某垫资为名,在本市西湖区双铺镇小江村药店、江干区三堡船闸旁超市门口等处,先后七次骗得被害人周某及其家人陈水根、陈某共计人民币36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开除决定书、借条、辨认笔录、产品发货报表、门诊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章某、安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陈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建海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36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建海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