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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炳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何炳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二8楼。法定代表人梁方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鉴铭、张超君,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炳区,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十四、十五楼。法定代表人马文冲。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白沙大道西4号。法定代表人吕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炳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63元,减半收取5831.50元,由原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罗虹毅人民陪审员  梁 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