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月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月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英,该公司董事长。企业代码77443743-3。企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菜市口**号。委托代理人李爱林,该公司职工。被告任月治,男,25岁,现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月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月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