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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富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富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朱某某。被告:邵某甲。原告方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方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金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起诉称:原、被告相识几个月后于2003年10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女儿邵某乙,现年7岁。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就曾打过原告,当时原告考虑到正式结婚后被告会改好,但事实并非如此,婚后被告因工作经常外出,回到富阳后要么在外赌博,要么与人在外面玩,很少回家照顾原告及家庭,回家后二人也常因琐事争吵,一吵架被告就要动手打原告,至今原告不知被被告打过多少次。原告一家与原告母亲住在一起,不仅住的是原告父母的房屋,并且一家人的饮食都由原告母亲支出。但被告不仅没有感激之情,而且对原告父母都不尊重,7岁的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顾,被告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都很少关心。由于被告一直以来的种种行为,使原告对这段婚姻感到的是痛苦而不是幸福,为早日解脱这种并不幸福的婚姻生活,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5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支付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证明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邵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其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推搡是有的,但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因工作经常外出是事实,但原告及家庭还是尽到照顾之责的,尤其是原告父亲生病住院及去世,被告都能陪护照顾尽到自己的责任,故也不存在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的事实。原、被告在2011年元月11日前感情一直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被告邵某甲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原告方某与被告邵某甲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邵某乙。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处,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嫌被告对其及女儿、家庭照顾不够等生活琐事致双方时有争吵,产生矛盾。2011年元月11日,被告邵某甲从外面回家发现原告与一异性同事在家中聊天,遂怀疑原告与该人关系暧昧,殴打了原告的该同事后,责问原告,导致双方矛盾加深。现原告方某起诉来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邵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与被告邵某甲系经合法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且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夫妻应有的感情。现产生夫妻矛盾,是因为原告嫌被告对其及女儿、家庭关心照顾不够等生活琐事致双方发生争吵以及被告怀疑原告与同事关系暧昧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相互体谅关心照顾,夫妻关系还是能重归于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屠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