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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涛;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41号原告王涛。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卫群,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