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毕浩诉被告陕西兰生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毕浩,陕西兰生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毕某某法定代理人吕莉,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毕浩,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莉,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兰生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金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宁,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毕浩诉被告陕西兰生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毕浩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毕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98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