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建宏与王文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宏,王文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983号原告王建宏。被告王文全(别名阮文全)。原告王建宏与被告王文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宏及被告王文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宏诉称,其于2009年5月至8月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应得工钱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6000元。被告王文全辩称,拖欠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属实,但现在自己无钱给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至8月27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西安红旗厂跗近的开元路处理地下污水管道,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分期给付。本案经法庭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宏受被告王文全雇佣在其承包的工程中付出劳动,现依据双方结算的金额追索劳动报酬,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王文全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分期给付的辩论意见,因其证据不足且原告反对,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7曰内给付原告王建宏劳动报酬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曰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