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秦学先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先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学先(曾用名:秦学光,绰号:“毛毛”)。2005年8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7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学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媛、赵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学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秦学先至嘉善县惠民街道金樽银座国际沙龙城南面停车场处,在醉酒状态下用脚踹、用手砸停在该处的沙龙城代驾司机刘孝全所有的东风起亚牌轿车及李海忠所有的雪佛兰乐风牌轿车,在遭到刘孝全的质问后,秦学先随即对刘施加拳脚,刘孝全等人为防事态恶化而先行开车离去。后被告人秦学先等人对停车场内之前在旁围观的李海忠、沙先品等人进行随意殴打。在准备离开金樽银座国际沙龙城时,被告人秦学先又来到东侧南北向道路上,随意用地面彩砖砸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普通桑塔纳牌轿车的前窗挡风玻璃(车牌号:浙F×××××,所有人嘉善鑫达电子原件有限公司),经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在被保安拦截后,被告人秦学先又用拳头砸坏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丰田牌越野车的前窗挡风玻璃(车牌号:浙F×××××,所有人嘉兴日辉木业有限公司),经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3600元。在警方处警时,被告人秦学先不听从民警劝阻、不配合调查,又回到金樽银座国际沙龙城大厅内大闹,将放置在大厅内的一件金属雕塑踢坏,经鉴定,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学先赔偿了各被害人5000元的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秦学先在庭审过程中亦基本无异议,并有彩色地砖、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沈忠平、赵王伟、蒋燕华、章国卫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孝全、李海忠、沙先品的陈述、现场勘查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学先酒后无端寻衅,随意殴打他人,同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学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学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学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彩砖1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