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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夏光建与胡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光建,胡水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夏光建。被告:胡水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光建与被告胡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光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夏光建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代理审判员 陈 瑛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