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夏光建与胡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光建,胡水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夏光建。被告:胡水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光建与被告胡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光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夏光建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代理审判员 陈 瑛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