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惠与被执行人孟志刚探视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惠,孟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申惠,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0日,住本市汉中路1号。被执行人孟志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6日,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职工,住本市金渭路2-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惠与被执行人孟志刚探视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惠于201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孟志刚协助履行孩子探视权义务。现孟志刚已协助申惠履行了孩子探视权,申请执行人申惠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关于孩子探视权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贺建淮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