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昌华与钟水弟、庄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华,钟水弟,庄美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林昌华。委托代理人吴善颖。被告钟水弟。被告庄美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华与被告钟水弟、庄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华于2011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