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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吴国辉,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任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宁国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辉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国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辉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国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辉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国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吴国辉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