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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远立洪与李维爱、陈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远立洪;李维爱;陈立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远立洪,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维爱,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立民,男,28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东方贸易大厦**。负责人罗卫,该公司总经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立洪诉被告李维爱、陈立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立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立洪撤回对被告陈立民的起诉。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红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