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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传珍与卓凤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珍,卓凤广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胡传珍,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卓凤广,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珍诉被告卓凤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珍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传珍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传珍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