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闫淑英语黄小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