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