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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书清与陆久余、叶丽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书清;陆久余;叶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久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丽娜。上诉人陈书清因与被上诉人陆久余、叶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绍虞商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书清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书清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书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黎帆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