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义乌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义乌市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义乌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李 恺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