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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林琴与李梅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琴,李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琴。被执行人李梅花。申请执行人张林琴与被执行人李梅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被告李梅花于2011年1月10日前归还原告张林琴借款本金109500元”。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林琴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梅花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