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4.6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伟志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原告黄某1,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诉讼代理人徐宝荣,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被告黄某2,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诉讼代理人黄木林,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徐宝荣,被告黄某2及诉讼代理人黄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在2007年2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双方家长聚合而成恋爱关系。其后两次到被告家中,交谈中得知被告因车祸脑部受伤,虽反应迟钝,但神态正常,言语亦正常,于是同意与被告结婚。双方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后原告虽有到被告家中,但从未过夜。××××年××月××日,双方按农村风俗摆酒后,才开始与被告一起居住,第一晚即发现原来被告不是一般的受伤失忆,而是比想象中严重,且大小便失禁,原告惊吓不已,辛苦支撑了十多天,终于无法忍受而出走到深圳其姐家居住,至今分居三年多,从无来往。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本来就不是基于感情,而是聚合,完全没有感情,亦无法和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于2006年12月份经原告亲友介绍认识女方的,认识后女方经常来我家吃饭、聚谈以及经常电话联系。我因车祸造成脑部受伤,女方都完全清楚。我虽反应迟钝,但精神状态、言行举止都属正常,并无失忆,原告也完全知道。我们从2006年12月认识到××××年××月××日登记结婚,都是以恋人、夫妻相处,我和我父母亲完全像自己的女儿一样善待她。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女方应无条件回到我身边,我像以前一样善待她。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认为,被告因车祸造成脑部受伤,导致失忆,于是出走到深圳其姐姐家,双方完全没有感情,遂于2010年11月24日原告以双方没有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亦无争执及冲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理解,为家庭的幸福和谐作出努力。原告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陈龚东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勇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