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力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力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64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力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218A。法定代表人:许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力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CA/0103565927、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9日、出票金额170000元、出票人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亿日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周巷支行、背书人余姚市亿日塑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力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力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