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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海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宇鸿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宇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海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美丽。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委托代理人:黄荔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宇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光。上诉人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宇鸿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