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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董增华与陈长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华,陈长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董增华。被告陈长生。本院受理原告董增华与被告陈长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增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