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董增华与陈长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华,陈长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董增华。被告陈长生。本院受理原告董增华与被告陈长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增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