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东方大市场与葛瑛、张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方大市场,葛瑛,张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750号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长十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维,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晓红,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瑛,原系西安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张雪,约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葛瑛、张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于2011年2月15日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葛瑛确切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862.5元。审 判 长 韩 立 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杨扬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