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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中刑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小牛、章名和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牛,章名和,卓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芜中刑终字第0007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南陵县。201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章名和,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南陵县。201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卓士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高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住安徽省宣城市。2010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牛、章名和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卓士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小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章名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卓士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小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牛撤回上诉。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晓雯审判员  王士平审判员  吴建平二O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附件(个)超大附件正在检测超大附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