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翁新生与陶学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翁新生,陶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翁新生。被执行人:陶学森。申请执行人翁新生与被执行人陶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的(2010)温泰三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翁新生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380元、执行费14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学森的银行存款(泰顺县各金融机构)及其在泰顺县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陶学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建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池万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