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余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余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毛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毛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某某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长新新村35幢603室,查封金额12万元。并以申请人所有的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24幢3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某某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长新新村35幢603室,查封金额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渭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利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