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诸暨市××××字花岗石厂、张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诸暨市××××字花岗石厂;张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诸暨市××××字花岗石厂。×东街道暨东村(下季)。负责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王某某。被告:张甲。原告洪某诉被告诸暨市××××字花岗石厂、被告张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与本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374号案件有关联,而(2009)绍诸民初字第3374号案件尚未审结,据此,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