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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诸暨市××××字花岗石厂、张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诸暨市××××字花岗石厂;张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诸暨市××××字花岗石厂。×东街道暨东村(下季)。负责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王某某。被告:张甲。原告洪某诉被告诸暨市××××字花岗石厂、被告张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与本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374号案件有关联,而(2009)绍诸民初字第3374号案件尚未审结,据此,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