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一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余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253号原告:余某,舒城县劳动就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舒城县环保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方成应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