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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法民一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伍国均与刘焕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国均,刘焕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法民一初字第1690号原告:伍国均,男,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台山市。被告:刘焕平,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现住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张超君,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国均与被告刘焕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国均、被告刘焕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国均诉称:2009年被告因生意出现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0年2月11日累计借款150000元。原告催讨欠款,被告屡屡借故推搪。原告曾委托被告代购金、银粉等印刷材料,抵折欠款11440元,2010年8月29日,被告偿还现金2000元,尚欠136560元。此后,原告再经催收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6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焕平在法定限期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至2009年间,原、被告互有生意往来。2010年2月11日,被告立有《欠条》予原告。《欠条》订明:“今欠伍国均叔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欠款人:刘焕平,2010、2、11”。随后,被告代原告购买部份印刷材料,折款11440元,以及被告偿还2000元予原告,共抵折欠款13440元,尚欠款136560元。开庭审理期间,原告认为涉案款项大部份是借款,小部份为货款。被告则认为涉案款项全为货款,同时认为原告于2007年9月、10月提供的双面胶质量不合格,并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赔偿因提供双面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的退货损失195058.52元;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本案正、反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的性质,原、被告各执一词。被告订立《欠条》给原告时,本身负有义务订明欠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比较原、被告的意见,原告认为涉案欠款部份为货款,部份为借款意见的盖然性较被告意见大,故本院采信原告的意见。被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原告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150000元款项,不管之前是借款或是货款,双方已重新确认债权,所以本案案由应定为债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告在举证期满后提出反诉,请求因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95058.52元,可另案循法律途径处理。有关被告认为原告于2007年9月、10月提供双面胶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原告2007年9月、10月交付的双面胶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与本案欠款存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被告该方面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13656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焕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欠款136560元予原告伍国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1元,由被告告刘焕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返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东人民陪审员  石 瑜人民陪审员  朱眉晖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丽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