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路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日   乾审 判 员 王军宇审判员张凯水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