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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彩萍与张学志修理重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彩萍;张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薛彩萍,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志,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彩萍诉被告张学志修理重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彩萍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彩萍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