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彩萍与张学志修理重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彩萍;张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薛彩萍,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志,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彩萍诉被告张学志修理重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彩萍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彩萍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