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75号原告: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某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门外安东街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00元。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