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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存芳、郭威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米亚军、邵晓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芳,郭威,米亚军,邵晓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存芳,女,生于1958年1月2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威,男,生于1982年5月1日,民族、籍贯、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米亚军,男,生于1979年2月20日,回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邵晓军,男,生于1973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斌,任该公司经理。王存芳、郭威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米亚军、邵晓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存芳、郭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缴纳案件执行款115503.60元,米亚军、邵晓军已缴纳及案件受理费313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存芳、郭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