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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吴某,系东风汽车公司设备制造厂职工。被告宁某,无业。原告吴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