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吴某,系东风汽车公司设备制造厂职工。被告宁某,无业。原告吴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