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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杨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春,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201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春在本市武侯区高攀路26号皇太子俱乐部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红色“天籁豪爵”牌48CCQT-C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8元)。后被告人杨春在武侯区高攀路21号一摩托车维修点内被公安干警挡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春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辩护意见。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春被公安机关挡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熙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