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0474号罪犯刘刚,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9)南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维持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