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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孝诉被告胡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孝,胡文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运孝,男,1960年11月5日生。被告胡文成,男,1985年6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孝诉被告胡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