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孝诉被告胡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孝,胡文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运孝,男,1960年11月5日生。被告胡文成,男,1985年6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孝诉被告胡文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