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景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