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