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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