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路执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梁传桂25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泗水村倒梗塘5号与梁海华28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塘上村、邹学标31岁汉族涡阳县城东镇黄庄行政村中心集自然村0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传桂,梁海华,邹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梁传桂被执行人:梁海华被执行人:邹学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机构代码:847968658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周口市万利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抚沟县鸿昌大道东段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姜水志本院在执行梁传桂与梁海华;邹学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周口市万利运输有限公司(2011)台路执民字第6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梁传桂各项损失8483.06元,被执行人邹学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梁传桂各项损失45105.06元,被执行人梁海华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梁传桂各项损失27902.17元,被执行人周口市万利运输有限公司对邹学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邹学标、梁海华对各自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互负连带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8483.06元,现因其余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审 判 员 夏俏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