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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淳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小艳;任向阳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艳,任向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淳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白小艳,女,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沟里村050号,农民,身份证号:610430196807123425。被告任向阳,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干部,身份证号:610430196904071030。本院在审理白小艳诉任向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艳在庭前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小艳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