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淳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小艳;任向阳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艳,任向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淳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白小艳,女,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淳化县胡家庙乡沟里村050号,农民,身份证号:610430196807123425。被告任向阳,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干部,身份证号:610430196904071030。本院在审理白小艳诉任向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艳在庭前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小艳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