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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17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化纤,于2008年9月20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偿还货款8000元,余款9000元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原告蒋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某身份证和被告的人口信息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许某某未作答辩,也可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化纤,于2008年9月20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偿还货款8000元,尚欠9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许某某尚欠原告蒋某某货款9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某某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守票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