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阔,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阔,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被执行人:张永辉,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伍德明,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水湾大厦*层*单元8B3。法定代表人:张泽华。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80000元、利息人民币442800元及损失赔偿;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黄海阔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保全了伍德明名下多套房产,现查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申请执行珠海市中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伍德明、吴宝留、伍杰才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为本院查封房产的抵押权人。本院已对伍德明名下多套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因本院作为上述查封财产的第一顺位查封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拍卖工作应由本院启动,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9)香民二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提级执行;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0)香执字第1867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2010)香执字第1867号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并将本裁定书送达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