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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卢某某,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中县大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