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卢某某,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中县大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