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杨启亮与郭加山、王吉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亮,郭加山,王吉良,徐淑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杨启亮,男,194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兴梅,女,1974年11月21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加山,男,50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吉良,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淑君,男,5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启亮与被告郭加山、王吉良、徐淑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启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