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利华与被告王鹏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利华;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高利华,女,汉族。被告王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华与被告王鹏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