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长和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湖长和商初字第1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涂某某。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满民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涂某某、被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表亲关系,200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计40000元整,并承诺于2009年前付清,到期时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索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被告确实是亲戚关系,2009年被告购车需要临时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据一份,后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形式支付了4000元,实欠36000元,而非40000元;2、被告所有的一辆浙E×××**奥迪轿车借款后被原告抵押开走;3、事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与原告经过协商,以奥迪轿车折抵,双方已无经济瓜葛。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保证09年前付清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奥迪车辆登记证一份,证明被告出具借条后,其所有的奥迪轿车被原告开走,至今未还的事实;2、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该奥迪车已经被原告抵给案外人武伟了。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对象。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计40000元整,并承诺于2009年前付清,后被告只归还了4000元,余款36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3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林某某承担360元,原告陈某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满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福生 搜索“”